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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任丘城西征地千亩,全面提速新城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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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任丘市连续发布6个征收补偿安置公告,合计亩,涉及西环路办事处、中华路办事处两个办事处,前长洋村、褚庄村、长洋淀村、张桥村等四个村,意味着西部新城建设将全面提速!

六个地块,征地用途全部为住宅用地或商服用地,均位于任丘市Ⅰ片范围内,区片价标准为12.8万元/亩,按照财务规定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。

任丘西部某小区效果图

(以下为征地公告全文)

任丘市年第二批建设用地1号地

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
任政告16号

任丘市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已于年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河北省国土资源厅《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公告如下:

一、征收批准机关、批准时间、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

任丘市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,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〔〕号,批准用途:1号地为住宅用地、2号地为商服用地。

二、被征收土地权利人、位置、地类和面积

1号地征收西环路办事处前长洋村南侧集体土地25.公顷(合.亩),地类为耕地23.公顷、其他农用地2.公顷;

2号地征收西环路办事处前长洋村东侧集体土地1.公顷(合28.亩),地类为耕地1.公顷、其他农用地0.公顷。

三、土地补偿对象、数额和支付方式

根据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》(冀政发〔〕28号)文件规定,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片范围内,区片价标准为12.8万元/亩,征地补偿费共计.万元,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。

四、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

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。

五、安置办法

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

六、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(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)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,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。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。

七、法律救济途径

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
特此公告

任丘市人民政府

年6月11日

任丘市年第二批建设用地2号地

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
任政告17号

任丘市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已于年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河北省国土资源厅《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公告如下:

一、征收批准机关、批准时间、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

任丘市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,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〔〕号,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。

二、被征收土地权利人、位置、地类和面积

2号地征收西环路褚庄村西侧集体土地1.公顷(合18.亩),地类为耕地1.公顷。

三、土地补偿对象、数额和支付方式

根据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》(冀政发〔〕28号)文件规定,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范围内,区片价标准为12.8万元/亩,征地补偿费共计.万元,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。

四、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

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。

五、安置办法

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

六、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(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)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,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。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。

七、法律救济途径

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
特此公告

任丘市人民政府

年6月11日

任丘市年第二批建设用地2号地

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
任政告18号

任丘市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已于年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河北省国土资源厅《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公告如下:

一、征收批准机关、批准时间、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

任丘市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,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〔〕号,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。

二、被征收土地权利人、位置、地类和面积

2号地征收西环路长洋淀村南侧集体土地3.公顷(合54.亩),地类为耕地3.公顷、其他农用地0.公顷、未利用地0.公顷。

三、土地补偿对象、数额和支付方式

根据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》(冀政发〔〕28号)文件规定,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范围内,区片价标准为12.8万元/亩,征地补偿费共计.万元,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。

四、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

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。

五、安置办法

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

六、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(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)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,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。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。

七、法律救济途径

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
特此公告

任丘市人民政府

年6月11日

任丘市年第三批建设用地1号地

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
任政告19号

任丘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已于年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河北省国土资源厅《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公告如下:

一、征收批准机关、批准时间、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

任丘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,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〔〕号,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。

二、被征收土地权利人、位置、地类和面积

1号地征收西环路办事处前长洋村南侧集体土地19.公顷(合.亩),地类为耕地18.公顷、其他农用地0.公顷。

三、土地补偿对象、数额和支付方式

根据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》(冀政发〔〕28号)文件规定,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片范围内,区片价标准为12.8万元/亩,征地补偿费共计.万元,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。

四、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

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。

五、安置办法

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

六、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(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)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,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。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。

七、法律救济途径

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
特此公告

任丘市人民政府

年6月11日

任丘市年第三批建设用地2号地

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
任政告20号

任丘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已于年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河北省国土资源厅《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公告如下:

一、征收批准机关、批准时间、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

任丘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,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〔〕号,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。

二、被征收土地权利人、位置、地类和面积

2号地征收中华路办事处张桥村北侧集体土地3.公顷(合45.亩),地类为耕地3.公顷。

三、土地补偿对象、数额和支付方式

根据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》(冀政发〔〕28号)文件规定,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片范围内,区片价标准为12.8万元/亩,征地补偿费共计.万元,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。

四、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

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。

五、安置办法

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

六、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(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)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,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。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。

七、法律救济途径

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
特此公告

任丘市人民政府

年6月11日

任丘市年第四批建设用地1号地

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
任政告21号

任丘市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已于年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河北省国土资源厅《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公告如下:

一、征收批准机关、批准时间、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

任丘市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,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〔〕号,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。

二、被征收土地权利人、位置、地类和面积

1号地征收西环路办事处前长洋村南侧集体土地26.公顷(合.亩),地类为耕地25.6公顷、其他农用地1.公顷。

三、土地补偿对象、数额和支付方式

根据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》(冀政发〔〕28号)文件规定,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片范围内,区片价标准为12.8万元/亩,征地补偿费共计.万元,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。

四、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

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。

五、安置办法

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

六、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(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)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,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。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。

七、法律救济途径

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
特此公告

任丘市人民政府

年6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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