任丘市人民政府
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任政告〔〕51号
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,改善人居环境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、财产安全,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、伤人、扰民等安全隐患,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河北省政府相关文件和治理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就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:
一、市区东至泰山道、西至西环路、南至北站路、北至北环路区域内为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区域。年1月27日(农历腊月三十)、1月28日(正月初一)全天,2月1日(农历正月初五)、2月11日(农历正月十五)早7时至晚22时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省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,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以下为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地点:文物保护单位;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;电信、邮政、金融单位;易燃、易爆、剧毒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车站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城市路网的桥梁(含立交桥、过街天桥)、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;公园、绿化地带、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;大型文化体育场所、集贸市场、商场、超市、影(剧)院、商业步行街、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;建筑工地,房屋走廊、楼道、屋顶、阳台、窗口;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(构)筑物周围,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(构)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,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(构)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;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,停放车辆多、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。
三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:所有A级、B级和非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;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、单发药量大于25克、箱(件)总药量大于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;单发药量大于9克的双响、单发药量大于5克的旋转升空类烟花;铁管炮、拉炮、摔炮、砸炮等敏感度高、安全系数低、危险性大及其他未经批准生产、销售的烟花爆竹。
四、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组织燃放烟花爆竹。任何单位、组织、个人一律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五、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要做到:严格遵守限制燃放规定;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;不得燃放非法、伪劣、超标烟花爆竹;不得向人群、车辆、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;不得在建筑物内、屋顶、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;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;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。
六、对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本《通告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任丘市人民政府
年12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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